项目 |
劳(lao)工退休金(jin) |
旧制 |
新制 |
法源依据 |
劳动基准法 |
劳工退休金条例(于94年7月1日施行) |
适用对象 |
适用劳基法的员工 |
退休提拨占薪资比例 |
设置「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」,依员工每月薪资10%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。 |
雇主:员工每月薪资6% 员工:每月薪资0~6%(可从当年度个人综合所得总额中全数扣除) |
收支保管单位 |
台湾银行 |
劳保局 |
请领条件及方式 |
于服务单位退休并符合劳动基准法请领退休金条件时,由雇主给付退休金。 |
年满60岁时,得向劳保局请领个人专户累积金额。 |
员工参与退休计划程度 |
100% |
100% |
备注:
员工旧制退休金,每年经精算后,若有提拨不足之差额,于次年3月底前,均一次补足,并送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审议。
劳工(新制)退休金条例于94年7月1日施行,当时服务于本公司之员工,于94年7月15日前可选择适用劳退新制、旧制或暂不选择,如暂不选择者,则继续适用旧制。选择适用新制者,自94年7月1日起提缴劳退新制退休金;选择适用旧制(含暂不选择)者,5年内(99年6月30日前)可改选新制。至94年7月1日以后新到职或离职再受雇者,一律适用新制。
员工适用劳工(新制)退休金条例之退休金制度后,不得再变更选择适用劳动基准法旧制退休金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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